[]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10]23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6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91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9]16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迅速组织人员,学习掌握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目录规定,做好该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对企业2008年度符合《通知》规定条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各地应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9]141号)相关规定和优惠目录所附条件,为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允许其享受税收优惠;对不符合豫国税发[2009]141号及本《通知》规定条件或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及时追补企业少交税款。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组织开展节能自愿承诺活动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 2017/5/27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 2025/9/1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 建城[2014]114号 2014/8/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 皖国税函[2007] 2007/5/15
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发改财金[2016] 2016/7/20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 浙经信资源[201 2011/7/4
关于印发《全民节水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6] 2016/10/28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 沪经信节[2013] 2013/4/12
关于《中央企业能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办法[征 202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