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2]449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26
实施时间: 2002-11-26
失效时间: 2010-1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72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四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对实行统一计提呆帐准备的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如由二级成员企业扣除呆帐损失的,应由二级成员企业向省国税局申报,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扣除。若总机构需向各成员企业分解呆帐准备指标的,二级成员企业申报时还应同时附送有关分解资料。如由三级成员企业扣除呆帐损失的,应由三级成员企业向市国税局申报,同时附送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的呆帐准备金分解指标资料,经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扣除。如由四级成员企业扣除呆帐损失的,应由四级成员企业向县(区)国税局申报,经县(区)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扣除。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以上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3
实施时间:2010-12-3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 财金[2017]1570 2017/11/18
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公司、金 财金[2024]11号 2024/1/19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 粤财法[2009]87 2009/5/31
安徽省地方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 皖地税[2009]88 2009/6/16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 渝地税发[2009] 2009/6/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2004年度上交 苏国税函[2005] 2005/2/1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穗国税函[2006] 2006/10/19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 冀国税函[2002] 2002/2/1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关于规 沪国资委金融[2 2020/12/30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 2017/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