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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发[2008]77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4
实施时间: 2008-7-4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475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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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8]5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运用税收政策保护耕地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解释好《实施办法》,落实纳税人公告送达制度和深入细致做好纳税人辅导工作,让广大纳税人尤其是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了解耕地占用税政策和征管规定。认真开展税源调查,做好税源摸底工作,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完善征管措施。
  三、加强部门协调,建立耕地资源及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四、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切实将《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到位。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8]5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二○○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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