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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西地税发[2008]317号
发文部门: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18
实施时间: 2008-11-18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756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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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县)局、稽查局:
  现将《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申请表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西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适用对象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财务帐簿未设置的;或虽设置财务帐簿,但帐目混乱,销售收入、成本材料;凭证残缺不齐,难以确定销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二)擅自销毁帐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纳税人未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无法提供收入资料或提供收入资料不实造成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
  (七)未按规定的时间提交清算补正材料的。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参考转让房地产类型以及增值率的不同,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预征率。
  第五条 核定征收率由纳税人和主管地税局填报《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申请表》(见附件)后,报市局确定后执行。
  第六条 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算
  应交土地增值税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适用核定征收率
  第七条 法律责任
  对不符合核定征收情形而弄虚作假,造成少缴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申请表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法人代表

 

纳税人地址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纳税人意见

申请核定征收的项目类型:

□普通标准住宅□其他住宅

□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

申请核定征收理由: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财务帐簿未设置的;或虽设置财务帐簿,但帐目混乱,销售收入、成本材料凭证残缺不齐,难以确定销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擅自销毁帐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算的;

□纳税人未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无法提供收入资料或提供收入资料不实造成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

□未按规定的时间提交清算补正材料的。

主管地税  局

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1、普通标准住宅按照陕财税〔2006〕7日号规定界定;

      2、主管地税局意见栏中对申请核定原因和是否同意核定征收表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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