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双定”户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2]85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25
实施时间: 2002-7-2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定期定额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48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海南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双定”户实行“定额、发票”双轨征收管理办法的请示》(南国税征字[2002]第125号)悉。鉴于你州不具备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普遍存在销售定额低于所开具发票销售额的实际,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和〈青海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征字[1998]144号)规定,你州应适时调整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定额。对“双定”户在核定期内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经营额20%以上、又不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要按偷税处理。
  二、对使用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当月发票销售额超过核定销售额的,亦应按实际销售额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其每季度或每半年实际开具的发票金额,重新核定税收定额。
  此复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双定户”实行简易申报纳税的通 冀地税发[2001] 2002/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质量 鄂国税函[2002] 2002/4/3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饮食服务业税收征管工作 湘地税函[2008] 2008/3/4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 渝国税函[2003] 2003/6/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 国税发[2000]15 2000/8/2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双定户税源监控管理办法 鲁国税发[2006] 2007/1/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 2002/6/2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业 鲁国税发[2006] 2006/12/14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 甬国税函[2004] 2004/2/19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做好出租房屋管 鲁地税发[2006] 2006/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