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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2]39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22
实施时间: 2002-7-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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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中储粮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所属承储企业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增值税管理,每年依照国家下达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指令性计划数额免征增值税,并严格按照防伪税控企业的规定使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便于管理,中储粮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每年应将国家下达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指令性计划,及对其所属承储企业的分配计划报省国税局审核,省国税局将审核后的各所属承储企业的分配计划数,逐级下发给各级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据此对各承储企业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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