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2]39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22
实施时间: 2002-7-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8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中储粮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所属承储企业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增值税管理,每年依照国家下达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指令性计划数额免征增值税,并严格按照防伪税控企业的规定使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便于管理,中储粮总公司济南分公司,每年应将国家下达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指令性计划,及对其所属承储企业的分配计划报省国税局审核,省国税局将审核后的各所属承储企业的分配计划数,逐级下发给各级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据此对各承储企业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 甘国税明电[200 2002/1/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 鄂国税函[2003] 2003/8/7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春节期间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全管 甘国税明电[200 2003/1/27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授权限额有关问 甘国税函发[200 2002/1/7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 鄂国税函[2003] 2003/4/25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 琼国税函[2002] 2002/2/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考评增值税专用发 皖国税函[2003] 2003/12/1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 豫国税函[2003] 2003/6/23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 闽价服[2009]27 2009/8/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 四川省国家税务 201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