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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发[2010]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2
实施时间: 2010-1-12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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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各征管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在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过程中,应按照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税注[2008]1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监管办法〉的通知》(津国税注[2008]2号)明确的监管职责、监管事项、监管程序做好监管工作。
  二、在受理涉税鉴证业务时,除按照津国税注[2008]2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外,还应要求税务师事务所附送其与委托单位签订的该项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受理部门应及时将该约定书转送征管(税管)科登记存档。
  三、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的涉税服务业务约定书(协议书),应于年度终了后,由税务师事务所按约定书(协议书)的编号、签订时间、委托人名称、主管税务机关、服务项目、收费金额等内容进行整理、汇总,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将汇总表报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贯彻执行税务总局文件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天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反馈。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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