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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印发财政税政、关税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陕财办税[2008]14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8-8-6
实施时间: 2008-9-5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阅读人次: 5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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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税政、关税工作经费的管理,规范财政税政、关税业务费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税政、关税工作补助经费是省财政专门用于各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以及财政税政、关税其他业务工作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  财政税政、关税工作补助经费使用范围:
  1、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工作的布置、培训、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汇审验收、汇总上报等费用支出;
  2、建立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和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数据库,所需设备的购置、软件的运行、维护等费用支出;
  3、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和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情况分析的课题费、专家咨询费、资料费等支出;
  4、与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及财政税政、关税其他业务工作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四条 财政税政、关税工作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各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开展财政税政、关税业务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考核情况,兼顾各市区财力状况进行分配。
  1、各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和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的工作量;
  2、各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和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所需设备的配置情况,对财力较差地区适当予以倾斜;
  3、各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和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数据质量及分析报告编报质量;
  4、各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和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工作的年度考核情况;
  5、各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开展财政税政、关税其他业务工作的情况。
  第五条 各市区财政机关和省级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财政税政、关税工作补助经费的用途、对象安排使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经费的使用范围,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条  各市区财政机关和省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财政税政、关税工作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包括支出内容、数额、节余等,并对财政税政、关税工作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第七条  省财政厅对各市区和省级有关部门财政税政、关税工作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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