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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2]13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4
实施时间: 2002-3-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9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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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可一次或分期均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应将当年税前列支的补偿金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各局应对企业税前列支补偿金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在汇算清缴总结中予以专项说明。
  200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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