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4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4-22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57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在《2003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结合2004年本市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情况,编制了《2004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发文批准,截止2004年12月31日的本市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及资金管理方式等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加“▲”符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收费目录》中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4年12月31日以前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相关文件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凡从事经营服务收费的,应当坚持自愿有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应以《收费目录》明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核定和发放《票据购印证》和《收费许可证》。2005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调整和取消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2005年1月1日后,本市新批准设立、调整和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局、物价局将及时在两局对外网站予以公布。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会同物价部门,对本区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公布,对未经按规定批准的收费项目应予取消,并将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抄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附件:2004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相关附件:
2004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xls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长沙市本级 长发改[2015]43 2015/7/6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津财综[2005]9号 2005/1/1
关于重新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税[2015]21号 2015/1/27
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字[1997]17 1997/12/23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外汇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价费字[1992]18 1992/5/20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08年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 鲁财综[2009]95 2009/11/13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5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昆政发[2001]65 2001/11/2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 浙政发[2008]75 2008/11/19
关于重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财税[2015]22号 2015/1/27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清理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201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