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招标师职业水平、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9]6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7-9
实施时间: 2009-7-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64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申请新增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沪人社财[2009]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招投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63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767号)的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收取招标师职业水平、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执收主体为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收费对象为参加上述考试的人员。
  二、招标师职业水平、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包括报名费和考务费。报名费收费标准每人每次10元。
  招标师职业水平考务费收费标准为:客观题科目(共2科)每人每科70元,主观题科目(共2科)每人每科75元,其中应上缴国家部分为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25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30元。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考试科目(共2科)每人每科70元,专业考试科目(共2科)每人每科75元,其中应上缴国家部分的基础考试科目为每人每科25元,专业考试科目为每人每科30元。
  三、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四、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方式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
  按规定应缴中央的考务费收入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分别上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属的人事考试中心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所属的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其余部分全额上缴市级国库。
  本市考试费缴库时,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费填列预算科目为103041208,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填列预算科目为103041209。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请执收单位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和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的注册登记手续。
  六、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九年七月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导游员资格考试 京发改[2016]15 2016/9/2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5年度甘 甘财会[2025]11 2025/8/19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严格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 渝财会[2011]74 2011/12/31
关于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的通知 发改办经体[201 2017/8/15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管 京财协[1996]11 1996/8/1
关于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 财综[2003]59号 2003/8/18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济南国际机场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 鲁价格发[2011] 2011/10/1
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实行 琼协监[2008]49 2008/4/21
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 发改价格[2006] 2006/5/17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 绍市财会[2006] 2006/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