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佛山公路公司设立预制场生产加工水泥预制构件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0]23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30
实施时间: 2000-4-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0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公司设立预制生产加工水泥预制构件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茂国税发[2000]032号)悉。省局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及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因此,广东省佛山公路工程公司作为电湛高速公路某合同段工程的承包人,其设立预制场生产水泥预制构件,并运往现场安装,应在移送时在当地征收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4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 豫国税函[2008] 2008/6/3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儋州宝强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泥 琼国税发[2003] 2003/8/1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解除对水泥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闽价电[2011]6号 2011/3/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拍卖行拍卖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皖国税函[2003] 2003/7/2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 皖国税函[2003] 2003/11/19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化肥生产 鄂国税发[2000] 2000/6/6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 豫国税函[2007] 2007/2/27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生产水泥产品增 闽国税函[2002] 2002/12/1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 国办发[2003]10 2003/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