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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1]31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5
实施时间: 2001-6-5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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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3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原我市统一使用的《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缴纳所得税证明单》(京国税发[2001]39号文件附件五)作废,自文到之日起,各局在出具分支机构汇总(合并)缴纳所得税证明时,应使用总局下发的全国统一格式。各局在文到之日前已收到的外省市税务机关出具的我市外商投资企业驻外省市分支机构已汇总(合并)缴纳所得税的证明单,仍然有效。
  二、各局应于2001年7月15日前,将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表、数据软盘,按照总局及市局的具体要求,上报市局。
  三、自2001年度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时间仍为次年的6月15日。
  2001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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