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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权限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9]30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16
实施时间: 2009-12-16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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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长汀县国税局增加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的请示》(岩国税发[2009]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已将部分机动车登记业务下放给长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意长汀县国家税务局就地征收汽车类(除进口机动车、中型以上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以外)车辆购置税,请于开征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停车、验车场所的准备工作。
  二、配备验车、征收人员并进行岗前业务培训。
  三、按照《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的要求合理设置岗位,制定操作规程,对减免税、退税、补建档案和更正档案等业务须经主管局领导审批。
  四、及时在有关场所张贴公告,对已在龙岩市交警支队办理汽车牌证注册的纳税人,允许直接向原征收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转籍手续,其他情况则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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