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关于调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所便函[2006]1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22
实施时间: 2006-9-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7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总局国税发{2006}137号文件精神,为确保今年内新的计税工资政策落实到位,使纳税人在12月前享受到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的实惠,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2006年7一9月份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人均低于1600元的,按与原计税扣除限额960元的差额640元,按上半年职工平均人数,在四季度纳税申报时,将7一12月调减额直接作纳税调减(即:纳税调整减少额 = 640元×上半年平均职工人数×6个月);对2006年7一9月份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人均高于1600元的,按上半年职工平均人数,在四季度纳税申报时,将10一12月调减额直接作纳税调减(即:纳税调整减少额 = 640元×上半年平均职工人数×3个月);
  年终将纳税调减额,纳入汇算清缴范围,一并进行汇算清缴。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民政厅关于 海南省财政厅国 2026/1/8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分行呆账损失税前 粤国税函[2005] 2005/5/23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江苏省邮政成员企业2003年度业 苏国税函[2004] 2004/1/7
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民政局广州 穗财综[2021]10 2021/5/20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 厦地税发[2009] 2008/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 桂地税字[2009] 2009/10/23
关于核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财税[2003]216号 2003/10/10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湖北省红 湖北省财政厅国 2024/9/26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9] 2009/3/6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损失税 深地税发[2009] 200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