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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国税所[2006]370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22
实施时间: 2006-9-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14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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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局,市局稽查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关于调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所便函〔2006〕10号)的精神,为确保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落实到位,使纳税人在12月底前真正享受到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的实惠。根据杭州市实际,就具体实施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新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实行查帐征收且2006年7?9月实际发放的工资人均低于1600元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预缴2006年1?9月企业所得税时,可将7?12月计税工资调整差额作纳税调减处理。即10月份纳税申报时,按与原计税工资扣除限额960元的差额(640元),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减:纳税调整减少额”(第3栏)反映。纳税调整减少额的计算公式为:
  纳税调整减少额 = 640元×上半年平均职工人数×6个月
  二、对实行查账征收且2006年7?9月实际发放的工资人均高于1600元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预缴2006年1?9月企业所得税时,可将10?12月计税工资调整差额作纳税调减处理。即10月份纳税申报时,按与原计税工资扣除限额960元的差额(640元),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减:纳税调整减少额”(第3栏)反映。纳税调整减少额的计算公式为:
  纳税调整减少额 = 640元×上半年平均职工人数×3个月
  三、因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产生的纳税调减额,年度终了后纳入汇算清缴范围,一并进行汇算清缴。
  各单位应切实做好宣传工作,确保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贯彻落实到位。2006年3季度预缴申报结束后,各单位应于10月底前将政策落实情况上报市局所得税管理处。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3、关于调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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