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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5]4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3
实施时间: 2005-6-23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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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国税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机动车辆从生产、销售、购置到使用环节有关税收的“一条龙”管理办法,对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各税种征收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税源管理,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和必要的辅导服务工作。
  二、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服务厅的工作效率,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统一发票清单》中发票份数、价费合计金额与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进行的人工比对工作和对企业统一发票领、用、存情况的审核工作,可以由税源管理部门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进行。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岗位职责。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每个环节都应有专人负责,要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和传递工作,实现前后各环节的协调配合。
  四、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2005年6月底前对管辖区域内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进行摸底统计。从2005年7月1日起,国税机关在销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右上角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纳税人7月1日前购买的未使用完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样式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传递《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表》的具体时间、实现方式,以及是否委托和如何委托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代征新购车辆第一年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事宜。
  六、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地税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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