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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发[2009]1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15
实施时间: 2009-6-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废止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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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财政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文件精神,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财政厅对1993年底以来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财政厅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的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明确如下:
  一、《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1994]财办16号浙税一[1994]69号) 。
  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纳入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通知》([1994]财预49号 浙税一[1994]95号)。
  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1994]财工57号 浙税一[1994]94号)。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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