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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基金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1]6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7-10
实施时间: 2001-7-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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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捐赠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号)等5个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向下列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1.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2.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3.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4.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5.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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