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一[2001]1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9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9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的精神,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开展基础研 财税[2022]17号 2022/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沪税流[2001]24 2001/2/9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丽地税政[2008] 2008/11/21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 金市地税政[200 2001/2/19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关 沈国税流[2000] 2000/8/31
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9/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摘转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 厦地税发[2010] 2010/4/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海岛实业有限公司等资源综合利用 琼国税发[2003] 2003/8/1
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8号 2016/1/1
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南京海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苏商资[2017]17 2017/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