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冀价行费[2006]3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9-1
实施时间: 2006-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0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调整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冀地税函[2006]1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确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最高限价为: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6]15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换取税务登记证件的项目收费。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换取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对纳税人不换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的,只收取正本内芯和副本内芯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搭售外框。
  三、执收单位收费前应按有关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做好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收费收入应当按照行政性收费的要求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等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 深地税发[2007] 2007/6/4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国家税 云发改收费[200 2004/11/19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 黑价联字[2000] 2000/2/18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国税局代开发票工本费收 鲁价费发[2005] 2005/8/15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冀财综[2003]67 2003/9/27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地税发票工本费标 黑价联[2004]83 2004/9/9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 粤地税函[2006] 2006/9/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执行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紧 黑国税函[2002] 2002/1/25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黔地税发[2002] 2002/6/2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税务登记证等工本费收费标准 京发改[2010]18 20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