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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2000]17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23
实施时间: 2000-10-23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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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的校办企业,其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严格审批后,可免征增值税。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严格管理,建立相应的监控台帐,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校办企业免征增值税情况汇总填写“民政福利、校办企业征、退、免税统计表”上报市局。
  三、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对现有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于11月20日前将清理情况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200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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