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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所[2000]51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0-11
实施时间: 2000-10-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34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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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2000年10月11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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