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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0]15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4-13
实施时间: 2000-4-13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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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转发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对于符合通知中规定条件的高校后勤实体须持相关证明向主管征收分局提出免征增值税的申请,征收分局批复后应同时抄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
  请遵照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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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 甘国税发[2003] 2003/8/1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 内财税字[2000] 2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