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业务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重申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注[2009]5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12-24
实施时间: 2009-12-24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9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保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建立良好的行业发展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等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会计事务所是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承办下列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得承办和代办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不得采取强迫、欺诈、恶意压价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所和个人名义承办业务,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公平竞争,依法执业,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综合竞争能力和社会公信力,为全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全区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度 桂财会[2011]12 2011/3/2
贵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公布2013年度贵州省会计师事务 黔注协[2013]23 2013/9/2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4年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吉财会管[2014] 2014/4/16
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内注协[2019]50 2019/6/5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的通 渝财监督[2018] 2018/7/16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0年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 粤注协[2010]50 2010/6/10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政 甘财办[2011]23 2012/1/1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公布2015年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 湘注协[2015]48 2015/7/30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厦财监函[2014] 2014/7/10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指南》[2021年修订] 202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