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5]437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7
实施时间: 2005-12-27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7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企业应在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4〕1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2005年的出口货物(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退(免)税,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受理、审核、审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对生产企业在2006年1月15日以后申报属于2005年的出口货物,申报的退税所属期统一为“200513”,可以多次申报,其审核通过的退(免)税额按有关规定处理。退(免)税所属期为200601、200602、...的,不包含2005年报关出口的货物。
  对外贸企业在2006年1月1日以后申报属于2005年的出口货物,申报的退税所属期统一为“200513”,可以多次申报,其审核通过的退(免)税额按有关规定处理。退(免)税所属期为200601、200602、...的,不包含2005年报关出口的货物。
  二、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数据的管理,确保统计上报的各项退(免)税数据的准确性。
  三、各地应于每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将《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豫国税发[2004] 2004/9/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 京国税函[2002] 2002/12/1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2009/7/3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发生退运的出口货物税收 云国税发[2004] 2004/1/1
宁波海关关于调整出口货物周末机检查验相关工作的公告 2021/10/23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 川国税函[2005] 2005/12/1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 沪税进[2001]29 2001/9/26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 苏地税函[2009] 2009/5/6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 琼国税发[2004] 2004/6/1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商务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 皖国税发[2006] 200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