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发[2000]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7
实施时间: 2000-1-7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406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征收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国税发[1999]22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退税机关在审核、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加强防骗意识,严密把好退税关。
  二、各审核人员若发现税率有异议或报关单与电子信息税率不符的,要及时报市局。
  三、凡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税申请,都必须进行函调,B类企业在申请退税时除按原规定提供单证外,还必须提供外汇核销单。
  四、各征收机关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时,若涉及到敏感产品和总局在国税发[1999]228号通知中提及的出口货物,要按通知规定对其进项进行函调,否则不能办理免、抵手续和送退税机关办理退税。
  五、各征收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的管理,严格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六、对以往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资料进行整理规范,并进一步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档案室由专人管理审批资料。
  二○○○年一月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率管理有关问题的 黔国税函[2004] 2004/1/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 宁波市国家税务 2014/8/1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出口 藏国税发[2002] 2002/1/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 云国税发[2003] 2003/9/1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税收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1995]14 1995/8/1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4年出口货 皖国税函[2004] 2004/1/1
四川省国家税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 川国税函[2006] 0001/1/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穗地税发[2005] 2005/5/2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 京国税发[2002] 2002/4/15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 鲁国税函[2003] 200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