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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9]340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6
实施时间: 2010-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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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我省关于小型微利企业资格一年一确认办法,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确认手续。对2009年度经确认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 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2010年度经确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适用税收政策进行汇算清缴,并及时追补企业已享受优惠金额。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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