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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饮食业纳税人纳税自查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29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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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近期,广州市地税部门对部分饮食业纳税人进行税收检查发现,很多饮食业经营者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如通过隐瞒收入尤其是现金收入少缴营业税,通过少开、不开或使用假发票隐瞒营业收入,通过不健全财务帐册或使用两套账等方式少缴税款等。为公平市场竞争环境,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开展饮食业纳税人纳税自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时间:2010年1月1日至2月28日。
  二、自查对象:全市所有饮食业纳税人。
  三、自查内容: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地方税费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的履行情况。税收违法行为涉及以前年度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四、自查要求
  (一)自查对象可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gzds.gov.cn) 报表下载区下载《饮食业纳税自查报告表》,也可到当地办税大厅领取相关资料,对照自查。
  (二)自查对象应填写《饮食业纳税自查报告表》(一式一份),于2010年2月28日前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相关表格及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
  (三)纳税人自查应补税、费及滞纳金,应于2010年3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五、所有自查对象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对自查所属期地方税费缴纳情况进行自我审查,特别是营业收入申报偏低的纳税人必须主动纠正涉税违法行为。
  本次自查结束后,地税机关将根据纳税人自查情况开展稽查。对自查不认真、不彻底或有隐瞒收入行为而不主动纠正、恶意偷逃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规定从严处理。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附件:
饮食业纳税自查报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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