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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城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长风机械有限公司上交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10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6
实施时间: 2004-3-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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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京市、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255号)的规定,金城集团有限公司(511厂)、苏州长风机械有限公司(171厂)向其总机构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分别上交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400万元和40万元,并予以税前扣除。凡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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