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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10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6
实施时间: 2004-3-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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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311号)精神,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向中钢集团南京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江苏公司分别收取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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