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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14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12
实施时间: 2004-4-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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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京、常州、徐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402号)精神,同意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向我省所属成员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具体标准如下:常州飞机制造有限公司70万元、兰翔机械总厂30万元、南京宏光空降装备厂70万元、徐州航空压铸厂5万元。上述成员企业按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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