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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五矿[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交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9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9
实施时间: 2004-3-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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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260号)的规定,五矿(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其总机构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上交总机构管理费15万元。该企业在标准以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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