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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9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9
实施时间: 2004-3-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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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京、无锡、南通、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4〕253号)的精神,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在我省境内所属企业2003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标准为:中车汽修7425工厂(南京市)51万元;信息设备6902工厂(南京市)14万元;蓝星无锡石化总厂(无锡市)324万元;蓝星南通合成材料厂(南通市)113万元;连云港设计研究院(连云港市)48万元。上述企业在标准以内上交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部分,应予以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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