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洪泽县高涧供销合作社废金属回收经营部废旧物资加工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28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16
实施时间: 2004-8-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423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淮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适用财税[2001]78号文有关规定的请示》(淮国税发[2004]51号)悉。经研究,现对洪泽县高涧供销合作社废金属回收经营部加工废旧物资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洪泽县高涧供销合作社废金属回收经营部将购进的铁屑用自制电动筛机筛选后,再对粗大的铁屑进行机器粉碎,其行为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第一条规定的对购进的废旧物资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行为,属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产品的行为,故对加工产生的铁粉不能执行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 黔国税函[2004] 2004/2/9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 鲁国税函[2007] 2007/6/6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控制生产性废旧物资使用收购发 琼国税发[2004] 2004/5/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云国税发[2007] 2007/4/19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XX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 鲁国税函[2001] 2001/6/18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 云国税函[2005] 2005/7/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 浙国税流[2005] 2005/6/1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 苏国税函[2007] 2007/4/17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 云国税发[2004] 2004/6/8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虚开代开废旧物资购销发票和农产品 云国税函[2005] 2005/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