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28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17
实施时间: 2004-8-1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0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依据《江苏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漏洞,防患于未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 京国税发[2005] 2005/11/30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代管工作的 沈国税流[2000] 2000/5/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 京国税函[2004] 2004/5/19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 渝国税函[2004] 2004/5/2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 皖国税发[2006] 2006/12/14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鄂国税发[2003] 2003/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手 川国税明电[200 2003/5/27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 2003/9/24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 厦国税函[2004] 2004/8/1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 鲁国税发[2003] 200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