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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28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17
实施时间: 2004-8-1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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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中介机构资格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依据《江苏省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服务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漏洞,防患于未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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