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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证年检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会[2001]23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1-9-11
实施时间: 2001-9-11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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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主管部门,中央在湘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会计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会计证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在湘单位、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及个体工商户,以及我省所属境外机构和企业组织持有会计证的在岗会计人员均属年检对象。
  二、年检时间年检时间全省统一安排为2001年11月1日至2002年1月31日,过期不予受理。
  三、年检方式
  1、省属和中央在湘单位由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由主管部门组织直接到省财政厅办理。
  2、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由各地外商企业投资协会组织按发证机关到省财政厅或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3、私营及个体工商户由各地工商联统一组织按发证机关到省财政厅或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4、股份制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原隶属军队、武警、铁路的脱钩单位以及各类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检工作由各单位组织,携带单位介绍信按发证机关分别到省财政厅或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四、年检程序基层单位财会、人事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会计证管理实施办法》中会计证年检项目的规定,检查本单位会计人员是否有无证上岗现象和违章违纪行为;是否按省财政厅湘财会[2000]4号文规定参加2000年和200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组织会计人员如实填列会计证年检清册(附表1、一式三份)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查无误后,填列会计证年检汇总表(附表2、一式二份)连同会计证年检清册以及会计证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一并报省财政厅或当地财政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五、其他事项各财政部门、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会计证的年检工作。各发证机关应在年检后,将当地会计证年检情况分类汇总,于2002年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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