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款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纳税地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发[2001]10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31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5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由于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原因,纳税地点极为分散,导致地税部门税收征管难以到位,容易造成混库、错库、欠缴等问题。为了规范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农村信用社的纳税地点重新明确如下:
  农村信用社缴纳的营业税由县(市)信用联社按应税收入汇总申报并集中纳税,由联社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征收,对市、州所在地城区范围内(含郊区、城郊)的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仍由省级税收征收分局直接征收。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否由联社代扣代缴,由各市、州地税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 新地税函[2007] 2007/8/7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股东股息红 山西省地方税务 2015/2/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4年度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部门和 粤国税函[2005] 2005/3/25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有 冀国税函[2002] 2003/1/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向塘至鹰潭电缆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 赣地税函[1997] 1997/5/15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办法 银监办通[2003] 2003/12/12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河南省农业发展银行等营业税纳 2010/12/2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福瑞大药房连锁有限责 内地税字[2003] 2003/7/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税 皖国税函[2003] 2003/11/8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央企业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地点问 鲁财税[1987]4号 198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