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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航道局第一工程处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2]12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22
实施时间: 2002-3-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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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上海航道局向所属企业收取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所一[2002]3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精神,对上海航道局第一工程处2001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不超过90万元的部分,准予在当年度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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