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4]9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24
实施时间: 2004-2-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731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部分地方反映,要求对2004年出口货物退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予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精神,经研究,对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jmkingboard   2010年7月6日
good
相关法规  
关于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3/11/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 闽国税发[2010] 2010/4/1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网上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 2011/1/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 云国税发[2003] 2003/9/10
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1B版的通知 税总函[2021]77 2021/4/27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 湖国税进[2008] 2008/2/2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 皖国税发[2003] 2004/1/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征收增值税 云国税发[2006] 2006/3/1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深国税函[2002] 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