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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4]9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24
实施时间: 2004-2-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729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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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部分地方反映,要求对2004年出口货物退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退税率予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精神,经研究,对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出口货物,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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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jmkingboard   2010年7月6日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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