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4]2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4
实施时间: 2004-1-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19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称: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应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对销售额未达到新的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其应免予征收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在核实无误后按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 鄂国税发[2005] 2005/8/12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征[2007] 2008/1/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苏财税[2011]35 2011/11/1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财税法[2011]20 2011/1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工作的 内地税字[2011] 2011/12/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等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5] 2005/4/5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 青国税函[2005] 2005/11/8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 2011/11/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贯彻落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湘国税函[2003] 2003/6/9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