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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4]2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4
实施时间: 2004-1-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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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称: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应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对销售额未达到新的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其应免予征收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在核实无误后按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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