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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3]16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14
实施时间: 2003-7-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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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03年8月1日起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继续使用原表样(见黑国税发[1999]081号)。
  三、备查资料是否需在当期报送,由各市地国税局决定。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质必报资料份数,由市地局确定。
  五、文件各附表由市地局组织印制并下发所属各县(市)区局。
  六、要向广大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申报质量。
  七、各市、地局征管部门要会同信息中心,按照增值税新申报办法中主表及各附表的项目内容和填表要求,对现行的征管软件进行修改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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