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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5]18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13
实施时间: 2005-9-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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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是对汽油、柴油消费税进行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请各地认真贯彻,并结合责任区、责任人制度,加强税源管理,探索油品消费税纳税评估的新方法、新思路。对执行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通知》第十八条中“计划”的销售情况函告使用计划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便于计划使用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通知》第二十条规定。
  三、请各地于次年1月25日前将《通知》第十九条中规定上报的计划执行情况上报省局。
  四、《通知》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如何操作,省局正在研究,将另行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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