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3]140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7-3
实施时间: 2003-7-3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5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在7月20日前将今年第1-2季度“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补报省局,今后应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上报省局;7月10日前将“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有关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上报省局,此表只填报一次。统计软件及表格在省局政策法规处FTP服务器81.16.16.150下载,统计数据也应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至该FTP服务器下。
  二、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要在7月20日前对本地区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告省局。
  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三年七月三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沪财税[2010]42 2010/6/22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若干 大地税发[2004] 2004/8/8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津财税政[2009] 2009/3/2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 皖国税函[2003] 2003/3/24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 赣地税发[2006] 2006/4/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 深地税发[2003] 2003/5/2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 沪财法[2006]38 2006/6/7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工商行政 吉地税发[2004] 2004/5/19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下岗失业人 深地税发[2004] 2004/2/6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下岗 浙地税函[2003] 200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