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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3]10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14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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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涉及增值税的若干问题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通知》第一条第五款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因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而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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