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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3]20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10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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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3]11号文件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经省政府同意,自2004年1月1日起,对《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黑国税发[2003]91号)中所确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作如下调整:销售应税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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