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化化肥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8]19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18
实施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7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是中化化肥有限公司下属的外资企业(营业执照为负责人执照),主要从事免税化肥产品的销售,省内下设39个销售处,按照统一核算、统一价格、统一销售、统一配送方式销售化肥。经省局研究,同意省公司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并就其增值税管理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省公司所属各销售处应在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省公司应到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发票,并按规定开具和保管发票。省公司所属各销售处不得领购和使用发票。
  三、省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将各销售处销售情况(包括季度销售金额、数量、品种等)进行统计并转交销售处,各销售处于次月申报期上报主管国税机关。
  各销售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销售处的纳税期限核定为“次”。
  四、省公司及所属销售处如经销非免税货物,不适用本通知规定,另行文明确。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 冀国税发[2001] 2001/7/12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 吉国税发[2005] 2005/6/15
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人民银 财驻鄂监[2009] 2009/4/3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市国家税 京财税[2007]34 2007/1/24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晋财法[2001]34 2001/6/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边贸企业经营废旧物 新国税函[2001] 2001/11/16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黑龙江波斯特超市连锁有限责 黑国税函[2004] 2004/1/1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粤财法[2010]13 2010/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民利用天然岗松桉树等灌 桂国税函[2007] 2007/1/23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黑龙江 黑国税发[2003] 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