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教育费附加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广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05]2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21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37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3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按规定的费率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琼国税发[2002] 2002/6/1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3年度“免、抵、退”税申报审核 深国税函[2003] 2003/8/12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 内地税字[2003] 2003/8/28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 京财预[2011]29 2012/1/1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教育厅、中国人 鲁财综[2005]15 2005/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 京国税函[2007] 2007/6/4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迅力体育用品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粤国税函[2006] 2006/2/27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晋国税函[2003] 2003/1/1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出口 藏国税发[2002] 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