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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7]53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7-9-26
实施时间: 1997-9-26
失效时间: 2006-4-30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5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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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7]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06]6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6-4-30
实施时间: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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