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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地税发票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字[2001]6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1-12-20
实施时间: 2001-12-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461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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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地税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黑地税发[2001]183号)收悉。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因此,发票的名称、规格、联次经常发生变化,发票的印刷防伪要求不断提高,印制发票的设备和纸张也不断更新。为了适应发票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规定,借鉴外省发票工本费收费管理的做法,经研究,对我省地方税务部门的发票工本费标准,由按发票使用性质分类核定收费标准改按发票印刷方式分类核定收费标准,现对重新核定的地税部门发票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地税部门可以向使用发票的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
  二、地税部门各种发票工本费标准详见附表,此收费标准为销售给用户的最终标准,各级地税部门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三、此收费标准执行到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地税部门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1998]48号)和《关于哈尔滨市试行黑龙江省出租车(电脑)统一发票收取工本费的批复》(黑价联字[1999]18号)同时废止。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
  1、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
  2、涂碳发票工本费标准
  3、无碳复写纸发票工本费标准
  4、干式复写纸发票工本费标准
  5、防伪水印纸通联发票工本费标准
  6、刮刮乐式发票工本费标准
  7、微机发票工本费标准
  8、卷式发票工本费标准
相关附件:
附表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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